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反向抵押防止子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反向抵押防止子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二手房反抵押是什么意思?
住宅反向典当借款就是指现已具有房子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子产权典当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数、房子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状况及借款人逝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归纳评价后,按其房子的评价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付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数计算,将其房子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数年限中去,按月或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一向延续到借款人逝世。
它使得投保人毕生能够提早支用该房子的销售款。
你知道《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有什么意义吗?
最近新民法典里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就是居住权,很多人可能对这个法律还并不是很清楚这条法律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其实这条法律非常重要。 说白了,即使这房屋产权是你的,但是如果你在你的房子上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那别人即使不拥有房屋产权,也是有权在这里住下去的,这就是居住权。
之所以设立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解决日常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比如说,父母为子女买房,花了毕生的心血,可是房子一旦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子女离婚,那么父母的财产有可能就被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掉了,老人可能连最后住的地方都没有。
那么假如这种情况下,老人在这个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即使夫妻离婚或者房子判给了夫妻一方,那么老人依然可以要求在这个房子里住下去。这样即使不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但是老人依然是有权住的,这就是居住权的意义。
当然,这种居住权也不能随便设立,因为如果您一旦设立了,就必须要承担这个义务。
比如,您的房子里给某人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到时候您的房屋转让变卖,这个居住权都要随之转移的,就算新房主买了您的房子,这个居住权没有到期,他依然要承担这个义务。其实这是一个用益物权的法律概念。
所以居住权不要随意设立,设立了之后,最好设立一个明确的期限,如果设立一直拥有居住权,那这个人就会一直住下去,直到他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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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填加居住权必然会对我们的生活引起种种影响。咱从以下几点进行浅议:
对房屋继承的影响
以前去过继承了房屋,那房屋的所有处置权都是我们自己说了算。而现在,如果继承房屋前,如果已经确立了居住权,那首先得保障拥有居住权人的权利。只有居住权到期或居住人死亡,那房屋的所有处置权才归继承人。
以社会上经常发生的“保姆和子女争夺房产案”“继母和子女争夺房产案”来说。以前,如果房屋所有人死亡,以合同或口头承诺的方式答应保姆或非原配居住(很多老人二婚都不领结婚证),如果享有继承权的子女不愿意,往往就会在这事上扯皮。而有了居住权以后,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享有居住权的人的权利。
在者就是老人提前把房租过会给后代,如果提前签订了居住权,那在老人享有居住权时,子女也不可能随便处置房屋。
对房屋买卖的影响
居住权的确立,对二手房的买卖有一定影响。以前买二手房,需要搞清楚房屋所有权情况,抵押情况,租赁情况,现在还必须搞清楚居住权这种情况。如果买来住,而房屋已经提前确立了居住权,那买了房,任然住不了。即使买来投资,那价值也必然大打折扣。
这当中还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况,近年兴起的以房养老。
搞的轰轰烈烈,大都无疾而终。
为什么会这样?
以前都是以合同的形式来约定,房屋所有人有各种各样担心。
现在居住权的确立,必然会让这部分人心里有了保障。对今后以房养老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廉租房,公租房居住人的影响
以前廉租房,公租房只是以合同的形式保障自己的权利,总让人心里不踏实。居住权的确立,让这部分人心里有了定心丸。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
对房屋抵押的影响
确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不可以抵押?
抵押的房屋可不可以再登记确认居住权?
这两个问题其实差不多。只是要看那一项在前,法律就保护那一项。只是房屋抵押前如果登记确认了居住权,抵押价值会打折扣。
咱不是法律工作者,这是咱对《民法典》中居住权的一些理解。欢迎大家评论中批评指正。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您可以为您的房屋设定居住权了。所谓居住权,一般是指对他人所有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单设一章,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等内容。这些规定极大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呼应了社会需求。
居住权的设立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子女配偶居住、防范“以房养老”风险等问题上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居住权的设立,还将使今后的房产交易更加复杂。购房人在购房前不仅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抵押情况,更需要了解该房屋上是否有他人的居住权,以保障自己的购房目的得以实现。
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没有房子的人也有地方住。
对于离婚时一方没有房产的人有重大意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这种帮助,是一种债权性质,并非物权,缺乏物权法意义的保障。
打个比方说,如果离婚时确定你有居住权,但是产权人把房子卖了,新的房东是可以把你赶走的,因为你和原产权人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新的产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属性。
同样拿上述的例子来说明一下,如果离婚时约定你对这个房子有居住权,并且经过登记,离婚后产权人卖房,这个时候,你的居住权没有满期,那么新的产权人不能将你赶走。
这就意味着,被设定了居住权的房子,在买卖过程中价值会贬损,为什么?你会买一个自己不能居住的房子吗?你会买一个无法赶走居住人的房子吗?
居住权对于物权的影响非常大,对婚姻财产分割的影响也非常大。
怎么个影响法呢?目前民法典没有施行,所以没有具体的案例来研判。但是据我猜测,在研究离婚财产分割时,会有以下几种趋势:
1.一方婚前有多套房产,婚后没有购买共同房产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获得双方共同生活的这套房子的居住权;
2.获得孩子抚养权并不会当然地获得房产的全部权能,有可能将居住权给另一方没有其他房产的人;
3.婚后共同买房且只有一套的,房产归属一方,同时可以设定居住权给另一方,具体怎么设定,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有可能判住一辈子。
所以呢,居住权虽然是民法典物权篇的内容,但是,但凡有婚姻的人都不得不懂。
你对居住权有什么看法?欢迎回复评论。
@莉莉说法,懂点婚姻法,婚姻更幸福! #离婚# #民法典#
《民法典》的“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屋所有人与居住人书面约定条件要求,到房管局登记生成,居住人身份无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定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与当事人约定出外。提醒大家以后二手房时要去房管局查抵押权外,还要查居住权。“居住权”在国外早有,保障相当数量的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要求,为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居住权”的出现是法律走向健全的表现,有助于社会稳定发展。
国外“以房养老”是怎么运作的?
说起国外的以房养老,是怎么运作的,我们要从头说起;
“以房养老”最早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诞生的一种金融产品,美国在以房养老方面已经有非常完善的市场标准和严格的监管保障,主要是通过以房屋作为反向抵押去金融机构或者保险公司贷款,可以分季度领,也可以按月领取贷款,从而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2017年相关数据统计已经有50户主选择以房养老,如此庞大的用户最主要的是这么多年的积攒和沉淀,接下来简单说一说具体运作的流程;
如果想以房养老,需要去专业的类似以房养老业务的服务中心去培训了解,要知道以房养老的具体细节和相关规定,然后决定是否选择以房反向抵押贷款;
第一,老人要确保自己的房子是不是符合条件,像有房贷或者违规建筑都是不能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的;
第二,一般会由房屋管理局作为担保,进行贷款,具体能贷多少取决于房产的价值,价值越高,能贷款就越多;
第三,可以贷款后,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领取贷款方式,比如按月,季度或者一次性给贷款老人,一直到老人去世;
第四,所有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处置房产,如果继承人想继承房产,必须把老人的贷款连本带息一起还上;
如果继承人不想要房子,最后保险公司处置房子最后把老人的贷款还上;
其实说了真的多,我们的以房养老4年试点遇冷,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保障和市场运行都没有做到位,业务人员不熟悉业务,讲不清楚,道不明白!
更有不法分子以以房养老之名欺骗老人,让大家对以房养老从开始就有一种抵触心理;
随着老年人越来越多,多一种养老保障也是不错的选择,相信咱们的以房养老能够快速成长,尽快能得到全面推广,让更多老人受益,大家说,老人会愿意以房养老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反向抵押防止子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反向抵押防止子女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