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市区房产抵押合同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市区房产抵押合同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抵押合同到期了以后还想继续抵押贷款是否需要户主再次签字?
1、有抵押期限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抵押权消灭。如果继续抵押,应该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登记,这时需要户主再次签字。
2、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什么是抵押权?抵押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1、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回答希望提供一定帮助。
对于什么是抵押权
我国《物权法》第179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故既能够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能够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抵押又有“担保之王”的美称。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
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可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抵押权就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就是你把房子抵给的那一方,房子给了抵押权人,所以他就有权利享受。
坻鸭的对方范围有哪些?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抵押物是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可转让性,可变现价值。
还有某些公益性房产,产权不清晰的,被查封监管的房产,是不能坻鸭的,当然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要除外哈。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权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期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在房管局做抵押用的贷款合同有什么用途?
感谢邀请,首先你说的应该是,已经做了房产抵押贷款,期间会有一个贷款合同,你问的是这个合同本身有没有用是吧?我的回答是有的,主要以下几点用处,第一点,这就像是跟私人借钱打的借条,上面有借款的期限,以及利息,借多久时间,都会也应该清楚写明,如果将来双方发生争执一方说我没借那么多钱,或者钱本身已经换了,另一方说还有多少多少没还,如论任何矛盾发生争执了,那么曾经定下的这个合同,自然成了法律依据,跟私人借钱同样如此银行更不用说了。第二个用处,也是证明作用主要证明了房屋的价值,以及你现在的经济状况,举例:假如你需要另外向我借款,首先你要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我才能决定借多少给你,那么这个借款合同,我看了之后从里面也能客观的分析出你的经济状况,例如,你房屋的市场价值是100万,银行可能只借给你%60也就是60万,那么这个房屋现在剩余价值就是40万,假如最坏的情况,你现在还不起钱了,银行变卖你的房屋也能卖100万,除去该给银行的60万,你还能拿到40万,里面还有种种细节,都可能成为我要不要再次借款给你,借多少给你的理由,假如你借了三年,已经还款两年多了,银行的只剩两个月就还完了呢?那么价值又不一样了,里面能看出很多东西,我只是做个大致的比喻,具体细节你可以细想。
购房贷款已经还了一年多了,售楼部又通知去银行办抵押,什么意思?
我跟你的情况一样,还款一年多的时候才去办的抵押。我当时也很疑惑,正常程序应该是先抵押银行才会给你放贷款,而不是已经放完贷款了才抵押,理论上是不符合程序的。
特意就这个事咨询了专业人士,因为我们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一直在传过一段时间要将息,就是利率上浮减少。银行当时为了能快速锁定高上浮贷款利息,就采取了先放款后抵押的方式。我们当时那批买房的都是一样的情况。
至于不去办会怎样?我当时也思考过。但是要明白的是银行之所以愿意给你那么高的贷款就是因为你把房子抵押了,虽然说现在没有办抵押提前放款了,如果你不去办抵押,银行有权收走你的房子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建议你问问你的销售顾问,是不是和我同样的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抵押合同签订在后法院会怎么判决?
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产登记预告和房产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你仅享有向开发商主张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合同权利,属于普通债权。
而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后享有的是特定物之债,享有优先受偿权。
特定之债属于标的物特定,独一无二的,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类似情况法院一般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不动产抵押登记注记章代表什么?该注意些什么?
动产抵押登记是什么?
1、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能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到相应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以房产办理抵押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已经成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局的,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办理。
2、《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什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1、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按照国家法律记载、记录下来。这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记载和见证。
2、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采石权。
3、根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上述内容主要所讲的就是小编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什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的介绍,不动产抵押登记就是一个证明,能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而这一证明所包含的意义理解起来并不轻松,只有提前做过了解,才能及时的将含义全部了解到,上文中也为大家讲述到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将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实现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答客户:
不动产章子一盖代表抵押完成。
不动产抵押登记有什么步骤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步骤主要有: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9、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注意些什么
申请抵押登记时,要注意如下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载明的主体、不动产坐落、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4.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
5.申请登记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在登记簿记载范围内;
6.分割抵押的,应先办理宗地分割登记手续;
7.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8.无查封登记、无正在办理的更正登记、无他人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
9.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实地查看的,是否已实地查看;属于未办理预售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测绘成果是否已经在网上上传数据。
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目前市面上就有很多专门从事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公司,他们可以说是非常专业,对一切流程跟步骤都是了如指掌的。这里小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公司,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事先了解一下有关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步骤跟注意点也未尝不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市区房产抵押合同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市区房产抵押合同书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