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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地”分别抵押,效力如何认定?谁有优先受偿权?
“房”与“地”分别抵押,如果两者的抵押均符合法律规定,则都属于有效抵押,抵押在先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我国房地产抵押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双向统一原则。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这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的具体规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以房地产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应该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没有抵押的财产会被视为已做一并抵押。
二、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开抵押的效力
这里涉及的是抵押权的本质问题。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抵押权的本质看,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价值权,价值权是可以分割的。
法律为何要求“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因为两者分开,会导致两者用益上的冲突,流转中的障碍。两者一体,就能够减少权益冲突、降低交易成本。
房、地分别抵押是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了分割,抵押权设定时导致价值分属于不同主体,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避免权利分属不同主体。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房、地分别抵押的抵押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抵押合同都有效力的情况下,抵押在先的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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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曾遇到过,是很值得探讨的。
房和地分开抵押,怎么认定?实际上有个原则,记住就好:房随地、地随房。
房随地,说的是土地使用权抵押设置在前,之后在该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要与土地一并抵押。也就是说,抵押土地上的房产,要与土地一起抵押给同一个权利人。此类情况通常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地随房,说的是客户得到房产权证后,再去设定抵押。这个时候,需要把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这样也保证了抵押房产和土地的一致性。这类属于正常的房地产抵押。
由于上述原则的存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是无法分开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和房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也不会给于登记。由此,也不存在分开抵押谁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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