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抵押房产分割方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抵押房产分割方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共有房产如何抵押?
大家都知道私有房产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简单,那么,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拥有的房产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共有权房屋,本文我们就详细了解共有权房产能否办理抵押贷款。
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共有权房产的一切权属于每个共有人,共有权房产也是能用来抵押贷款的,不过有必定的条件限制。只有在取得另外的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之后,取得同意的共有人就能将此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了。能看出,想要用共有房产作抵押来贷款,需要共有权人全部同意才能,并且还要书面同意。
不过,在使用共有权房产抵押贷款时,若是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应以借钱方一切的份额来抵押贷款;若是以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时,该房产为抵押物,如该抵押物需要变现时,那么另外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
所以,共有权房产也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不过,办理流程要相较私人房产麻烦很多,因为,在办理抵押前一定要经过每个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共有权房产的一方产权人是可以对其名下的部分房产进行抵押的,这种抵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这种行为是否会损害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呢?事实上这种顾虑是多余的。因为这种分割是一种抽象性的分割。另外,抵押也不意味着如果抵押到期无法实现,抵押权人可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就此看来,这并不会给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带来太大的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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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地”分别抵押,效力如何认定?谁有优先受偿权?
“房”与“地”分别抵押,如果两者的抵押均符合法律规定,则都属于有效抵押,抵押在先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我国房地产抵押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双向统一原则。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这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的具体规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以房地产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应该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没有抵押的财产会被视为已做一并抵押。
二、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开抵押的效力
这里涉及的是抵押权的本质问题。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抵押权的本质看,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价值权,价值权是可以分割的。
法律为何要求“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因为两者分开,会导致两者用益上的冲突,流转中的障碍。两者一体,就能够减少权益冲突、降低交易成本。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土地也可设定抵押权,法律的目的是要保障房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移以及两权归属的同一性。
房、地分别抵押是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了分割,抵押权设定时导致价值分属于不同主体,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避免权利分属不同主体。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房、地分别抵押的抵押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抵押合同都有效力的情况下,抵押在先的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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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房产分割方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抵押房产分割方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