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土地抵押房产归谁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土地抵押房产归谁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土地抵押应到什么部门办理?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土地抵押下房产能否网签?
土地抵押的楼盘是能网签的。
已被抵押的房子能办网签。抵押状态不影响网签合同,也就是说房子已被抵押,仍然可以根据正常买卖行为去进行网签。要注意的是,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则一定要撤销抵押后才能办理,即要清偿第三方权利人的债务方可完成过户交易。
办房产证需要注销土地抵押?
是的,开发商土地证被抵押不影响办理房产证的,但是土地使用权证是需要开发商将土地抵押的欠款还清,撤销抵押后,才可以办理的。在开发商未撤销土地证抵押的,购房业主是办理不出土地使用权证的。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不合理的。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 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 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与“地”分别抵押,效力如何认定?谁有优先受偿权?
“房”与“地”分别抵押,如果两者的抵押均符合法律规定,则都属于有效抵押,抵押在先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我国房地产抵押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双向统一原则。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这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的具体规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以房地产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应该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没有抵押的财产会被视为已做一并抵押。
二、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开抵押的效力
这里涉及的是抵押权的本质问题。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抵押权的本质看,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价值权,价值权是可以分割的。
法律为何要求“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因为两者分开,会导致两者用益上的冲突,流转中的障碍。两者一体,就能够减少权益冲突、降低交易成本。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土地也可设定抵押权,法律的目的是要保障房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移以及两权归属的同一性。
房、地分别抵押是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了分割,抵押权设定时导致价值分属于不同主体,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避免权利分属不同主体。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房、地分别抵押的抵押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抵押合同都有效力的情况下,抵押在先的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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