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权设置,房产抵押权设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抵押权设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抵押权设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抵押权和首封法院处置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抵押权设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抵押权设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抵押权和首封法院处置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房产抵押权设置,房产抵押权设立

第二条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第四条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抵押权和首封法院的处置规定为: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首封法院可以主持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被保全财产应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什么叫特定化抵押权?

特定化抵押权是指抵押公示,以示第三人知晓该财产已用于抵押。其次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特定。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而不能担保一切的债权,否则即无法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也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

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留置权有所不同。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权利人能否对该房产擅自设立居住权?

你好,谢谢邀请!

根据题意,假定条件如下:

1、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

2、房屋不属于国家法律禁止抵押的房屋。

3、用于抵押的房屋已经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

基于以上条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权利人是可以在该房产上设立居住权的。

理由如下:

1、此时的房屋所有权仍然为债务人所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经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用于抵押的房屋归债权人所有。

同时,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房屋权利人在该抵押的房屋内设立的居住权,是有效的。不管是自己居住,还是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

对于抵押权设立后的出租行为,抵押人应当告知承租人,但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该债务时,抵押权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拍卖房产,租赁方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为条件拒不搬离租赁的房屋,因为租赁关系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存在。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损的判断

通常情况下,居住一般都是针对住宅房屋的情况,居住只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住宿等行为,不会破坏房屋本身。

除非市场出现断崖式的跌价,其价值可能受到减少外,一般情况不会受到减损。所以,作为抵押权人,我认为不用担心。

假定该房屋出现市场的断崖式的跌价行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对该抵押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判断价值的跌价情况,并就减少部分的价值,要求抵押人追加担保物或者偿还减少部分的价值对应的债务。

如果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其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综上所述,房屋权利人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抵押权设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抵押权设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