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案件流程解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房产案件流程解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产继承怎么能证明父母是原配?
来答一下。由于房产有极高价值,所以在遗产继承时常常会引发很大的纠纷。对于房产继承,独生子女也未必能够全部继承。这次的事情发生在长春。新文化报记者进行了采访,事情是这样的。
长春市民陈老太太今年82岁,2005年丈夫离世。最近,她想把一处房产让大女儿继承,大女儿唐女士和丈夫胡先生到二道区一家公证处准备办理继承公证,但公证处让他们提供父母是原配的证明,还要提供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
继承公证被要原配证明
“我妈年龄大了,她和我父亲的一处房产想让我继承。”唐女士说,家里共有3个孩子,她是大女儿,生活条件普通,母亲在征得其他子女同意后,想把房子让其继承。为了今后继承条件成熟后,顺利继承房产,唐女士就来到公证处想办理公证。公证人员表示,需要证明唐女士父母是原配夫妻,而且还要提供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
“我和我妻子结婚30多年了,我俩认识的时候她爷爷奶奶都去世好多年了。”胡先生说,妻子都记不清他们是什么时候去世的了,更别提拿出死亡证明了。而82岁的陈老太太也对公公婆婆去世的时间很模糊了,“有可能是解放前后,真的记不起来了。”
为此,胡先生找到了街道,但街道表示无法出具陈老太太和丈夫是原配夫妻的证明。“街道上说户口上是什么就是什么,一切以户口为准,其他的情况无法出具。”胡先生还有一点说什么也想不明白,房产是岳父岳母的,和岳父的父母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还要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呢?
公证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二道区这家公证处的一名负责人说,要求出具原配夫妻证明和老人的父母死亡证明是严格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的。首先,如果不是原配,有再婚子女,他们也是有继承权的。其次,老人的父母死亡的时间很关键,如果死亡在儿子(胡女士的父亲)的后边,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有权利继承儿子的财产。他们去世后了,就会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
解决办法:通过诉讼确权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实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提供一些老邻居、亲属的证明,作为佐证,交叉证明。“如果实在不行,当事人可以去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房子进行确权并更名。”该负责人表示。
之后,胡先生和妻子又去另一家公证处咨询,得到了差不多的答复。胡先生说,目前他们正在找一些邻居、亲属出具证明,希望能够顺利办理。
房产继承也有4大限制条件
1.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在房产继承时,要按照法定继承来执行,首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来继承,如果没有第一继承人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进行继承
房产继承的首要条件是被继承人已死亡,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就将房屋产权交给了指定的继承人,比如配偶、子女,此时只能算作赠与,因为继承还未开始。
3.继承人为合法继承人
房产继承的第二条件是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时只能算作遗赠,并非继承。
4.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房产才能继承
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房产,如果房屋为共有房产,那么在继承时就要进行产权分割,只有分割后归被继承人的个人房产才能被继承人所继承。
(xtm)
房产被多个法院查封如何处置?
既然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你已经丧失了处置权,你想问的是法院如何处置吧。
实务中,主要是两种情况,分述如下:
一,被查封的房产上,在被法院查封前存在抵押、担保。
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首封法院和抵押权冲突的问题。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的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优先受偿权也存在通过法院实现的问题,则需要优先受偿权法院和首封法院协调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解决起来也比较麻烦,具体没有标准化的处理模式,这需要和两家法院沟通。
二是仅存在多家法院的查封而不存在抵押、担保。
这主要是首封法院的处理至为关键,而且主导权也在首封法院。目前的保全、执行,因不允许超标的查封。因此,存在多起轮候查封的房产,三封以后的查封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处置的方式无非就是评估、拍卖。存在多起轮候查封的不允许协商抵债。
无论哪种处理方式,主导权在首封法院,建议你和首封法院作好沟通工作。
证明有多人多家法院起诉你,没法处置,几家法院共同执行,然后分给起诉你的多人。原来执行是轮候执行,谁先申请,谁先得,后面的排队,没有可执行财产,就认栽,现在按比例分配,如果你被查封的房子是唯一住房,也不大,那你可以住着,但不能交易了,而假如是有多套房子,法院留一小套给你住,拍卖多套房子,如果只有一套很大的房子,那就可能会被置换成小房子给你住,法院拍卖大房子还债权人。
房产被多次查封的情况很常见。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看房产上有没有设置抵押权,假设房产价值100万,银行贷款还剩50万并设置有抵押权,那即便银行没有申请执行,房产拍卖的得款首先要偿还银行贷款50万。
剩下的余款用来偿还一般债权人,偿还顺序就是查封的先后顺序。比如这个债务人总共欠了3个人,第一个查封的欠10万,第二个查封的欠50万,第三个查封的欠100万,那偿还顺序为先偿还第一个人的10万,第二个人欠50万但只剩40万了,就还40万,第三个人一毛钱也得不到。
所以查封一定要动作快才行。
另外,把房产证押给债权人是不算抵押的,抵押必须去房产登记管理处登记才行。
房地产项目甲方乙方怎么确定?有何依据?
一,合同的甲乙方的写法,法律没有名文规定。
二,一般情况下,提供货物,金钱,招聘(揽),出卖方等为甲方。买受,受聘方为乙.
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是甲方。
三,要约与承诺中,无法确认甲乙方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所有人发出的具体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例如,一般商场(超市)出售的商品为专,要约属."所有人”指卖给谁都可以,“具体的”是指价签上要写明;名称,价格,产地等。如果说向某个人卖的商品或,没有具体内容的,不可称为要约。例如,房地产公司只说卖房,没有说出价格,户型等明示条件的,不可称为要约。它不可能卖房,买房合同就成立的,要有具体内容的。
2。新要约。商场做为要约人,向所有人发出的具体的要约人,承诺人提出东西可以,但价格由5元降到2元你卖不?,此时原承诺人转化为新要约发起人。原卖家成为新要约的承诺人。所以,要约与承诺中,不好区分谁是甲乙方。
如果是房地产工作中分甲方乙方,其实非常好区分。
以项目地块归属为准,这块地归属的公司就是甲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开发商。
其他的例如施工单位,营销公司,推广公司等为项目服务的公司,全部属于乙方公司。
一句话说明就是:掌握主动的一方为甲方,相对被动和从属的一方为乙方。
比如开发商和承包单位。开发商是出钱方属于发包方,占绝对主导地位,那么施工承包单位属于从属地位是承包方,就是乙方。
再比如政府和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虽然开发商是出钱方,但是处于从属和听从的地位,主动权在政府,所以政府是甲方,开发商是乙方。
再例如,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公司间,施工单位是甲方,混凝土公司是乙方。
更明显的例子,开发商和村里签订的协议,如果和村集体签往往村里是甲方,和村民签往往村民是乙方。
明白了吧。
合同中的甲方乙方,就是主从关系的确认,说白了就是掌握主动权的一方为甲方,相对被动的一方为乙方;房地产项目中甲方乙方同样如此。
比如,土地出让协议中
甲方肯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当地国土局或规划自然局,因为代表土地权属人,妥妥的占据了强势和主导地位;
再比如,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中
甲方,甲方必然为土地所有权人(国家代表)或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合作开发土地的过程中作为发包方的存在;
乙方则可能是总承包方、代建方、资金方、代理方、设计方等等,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合作,当然乙方也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品牌资质等与甲方约定获取相应的回报,至于在谈判过程中乙方再强势,终究也并非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因此只能以乙方的身份签订协议。当然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如甲乙双方存在债务纠纷,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债务人,则有可能作为乙方出现在合作中,毕竟债权人也是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方,有可能作为主导方。
因此,甲方乙方的身份基本根据各自受法律保护的主动权确认。
开发商,现特指房地产开发商。就是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开发的企业。
甲方、乙方的称呼最早用于工程发承包关系中。
甲方:即发出邀请的一方
乙方:是受邀方
房屋买卖中,卖方是发邀的,所以是甲方,买方是乙方。
房产证上总层数怎么算?
房产证上的总层数的界定分地上和地下。
一、如果房产证上显示有地下室(-1)层数,则总层数要加上地下室的层数。例如:地上18层,加地下一层,则总层数为19层。
二、如果房产证上不显示地下室层数,则总层数即为地上层数。
三、这是签合同的要求,如有差错,签合同则不能生成。
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
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 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子,假如其中一人去世,这个房产怎么算?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这个问题,房产证是夫妻的名字,我们排除到其他比如婚前财产,婚前协议等因素,就直接按照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来说这个事情。既然房子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如果一人去世(为了表述方便我们指妻子吧),这个时候房子比如值200万,妻子是占用100万的资产的,妻子这个100万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丈夫、子女、父母,这个时候丈夫子女父母都有权利提出分这个财产的。
如果这个时候财产没有分割清楚的话,这个时候丈夫或者子女想要卖这套房子就很困难的甚至没办法的,这个时候必须要得到妻子的父母的一份放弃这个房子遗产声明才可以的。
之前看到一个新闻,房子是夫妻的,妻子还有一个老母亲,然后妻子先去世了,过几年的时候妻子的老母亲也去世了,这个时候丈夫跟孩子想把房子卖掉却没办法卖,因为房子的一半财产是妻子的(例100万),这个时候丈夫、两孩子、老母亲原则是可以各得到25万的遗产,过后老母亲也去世了,这个时候老母亲的这个25万就变成了老母亲的丈夫(之前已过世所以不分)子女的遗产了,这个时候如果要卖掉财产就必须得到老母亲的子女一份放弃这个房子继承权的遗产声明才可以的。
所以你爸妈的房子很可能以后变成你叔叔姑姑阿姨舅舅的一部分是可能成现实的。
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假如其中一人去世,房产如何计算?
这个问题涉及到房产权属的归属。因此,我认为,先查看不动产登记簿中夫妻对该套房产的占有份额;然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从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来继承已去世亲人的遗产份额;最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的宣示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中,夫妻对该套房产所占份额的约定
首先,要确定夫妻二人在取得该房产时,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夫妻份额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或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取得该房产时,有继承、购买、安置房、售后公房等不同方式。方式的不同,也代表着其土地权属可能不一定是出让用地,因此,不动产权属不同,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假如土地为划拔性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就要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共有的方式上,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登记簿中夫妻对该套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则可以理解为夫妻每人各占50%。如果为按份共有且比例不均,则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非,配偶有证据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
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房产份额
《继承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其中的一人去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假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健在,他们平均分配50%的房产份额。假定平均四等份,各占12.5%,配偶的份额为62.5%。(不考虑夫妻其中一人去世时留有有效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确定
在此,我们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去分析继承份额的确定问题。
从法理上讲,配偶占62.5%,父亲、母亲和子女各占12.5%,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写四个人的名字,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从现实的角度看,也可能出现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由夫妻其中去世的一人的配偶一个人继承。
办理继承的方式
有三种方式:公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或者法院调解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办理不动产宣示登记
从法律上说,夫妻其中的一人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便获得了去世亲人的遗产。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需办理登记,这也是不动产登记的连续登记原则的体现,不然,登记簿的推定力就失去了基础。再者,如果不登记,便不能进行处分,或者说不能买卖、抵押等行为。
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不需缴纳税费。
结语
综上,房产继承是每个家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首先,要确定登记簿中权利人占有房屋的份额情况,然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再继承;最后办理转移登记。
您好!这种情况下,房产要抓紧办理继承过户,因为在一方去世那一刻起,房子已经不再属于在世一方一人了。分几个方面解释一下:
房产的产权归属情况
房产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不管是“共同所有”,还是“按份共有”,房子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当一方去世之后,去世人所占的份额就变成了遗产,遗产就要面临继承。
在回答之前的问题中强调过,这里再重申一下:千万不要以为本来夫妻俩的房子,一方去世后,房子就完全属于在世一方的!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题主的问题中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去世一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在世一方)、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的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去世一方的父母。原则上讲平均分配。
说到这里就明白了,房子除了在世一方占有份额,遗产部分将被上述人分割!这就是继承所造成的问题,房子本来好好的属于夫妻俩,一旦一人去世就变成很多人可能占有份额了。
房产怎么算?
回到题主的问题,房产怎么算?举个例子,先做一个假设:去世一方有两个孩子,父亲在世,房产是夫妻共有(各占50%)。
那么,这个时候房产的份额分配方式如下:
在世配偶:自有1/2+遗产1/2÷4(有4个法定继承人)=5/8
两个孩子:各自份额均为1/2÷4=1/8
去世配偶的父亲:1/2÷4=1/8
这就是最终的结果,全被分了。
应该怎么办?
如果按照上述的分配方式,会面临很多问题和未来的风险,例如:
- 子女有份额,万一子女婚姻发生问题,子女的份额就要被子女的配偶分掉
- 去世人的父母在世,一旦父母去世,房子就要真被叔伯姑姨分走一部分
- 某人想卖房,发现房子卖不掉,还得征求别的继承人的意见
- ......
所以,当夫妻中一方去世后,抓紧办理继承过户。基本原则是“产权集中,向下继承”。意思是:
避免房子产权过于分散。让部分继承人放弃,集中到某一人名下。
避免产生转继承。尽可能不要让去世方的父辈继承,最好平辈(配偶)或者小辈(子女)继承。
这里还有一个点再提示一下:如果大家都同意让在世一方全部继承,最好在世一方继承完毕之后,订立一份遗嘱,这样未来继承的时候,可以避免再出现上辈继承的情况。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案件流程解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案件流程解释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