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业委会查房产信息有用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业委会查房产信息有用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查阅、复制本小区不动产登记簿?理由及依据是?
如果你说的这个“小区不动产登记簿”,就是业主名册及权属面积的话,
业委会当然有权查阅,复制,并存档。因为这是最为重要的小区档案资料之一,也是开发单位必须要移交给业主的资料。
正规的程序应该是这样: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当小区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具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条件时,
开发商就应当及时报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等在内的一系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大会筹备组利用上述资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出业委会后,就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委会。在《规则》的第四十条,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而档案就包括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不管是《物业管理条例》,以前的《物权法》还是刚实施的法典,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召开业主大会的人数及占用的面积数,均有明确要求。
业委会作为大会执行机构,必须依照你所说的“不动产登记簿”来核定业主身份,以及其所拥有的面积数来确定决议是否有效。这是无可置疑的。
应该是不行,不动产登记属于个人信息。从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移交的资料来看也没有,如需调阅也是律师公检法机关,更别谈复制了。我们业委会移交材料就没有这些,从个人角度理解应该是违法行为。
业主可否要求物管公司提供其他业主资料?
要看业主在什么情况下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它业主资料:
一是要分清物业公司都管理了业主个人的那些资料。据了解,物业公司只对业主的个人档案资料登记很简单,一般只显示业主和家庭成员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联络方法,比较简单。而且只登记业主及家庭常住物业小区人员,并不登记业主的全部家庭人员,更不登记类似于个人的详细档案资料,也不登记业主个人的财产收入及直系亲属情况。
二是业主档案资料虽然很简单,但也属个人隐私资料,物业公司做为物业小区管理服务单位,有义务切依法保护业主个人资料不得外泄。所以业主个人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它业主个人资料。物业公司可以拒绝任何业主索要其它业主资料的行为。
三是业主紧急情况需要联系相关业主解决协商问题时,可直接找相关业主,也可通过物业公司帮助联系。需要手机电话号码时,业主可直接找相关业主索要,不要难为物业公司不提供。例如别人汽车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私家停车位,业主可直拨一一0解决,因为有的汽车业主电话特别外来车辆并不一定都掌握。
四是物业公司只对有关组织单位提供业主档案资料,不对个人提供。如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委会、公安部门查询、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社区等。
五是业主认为自己的档案资料被泄露了怎么办?一般先搜集证据,不要先下结论乱怀疑,以免误判。对证据确凿的,可以警告,也可以报警处理,严重的可诉讼解决。但业主从其它渠道获取的本小区业主信息不能认定为夲物业小区的物业公司泄密,因为备案业主信息资料的还有社区、当地派出所、住建局房产科、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
网络讨论,仅供参考。
业主没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业主的资料 。物业公司所记录的业主资料主要有 :业主姓名 、产权情况、房屋面积 、联系电话 、缴费账号等 ,在没有经过业主许可的情况下物业企业是不能透露任何业主的个人资料 。
物业企业是没有权利向他人提供本小区业主资料的 ,如果物业服务人员利用工作的便利出卖本小区业主资料获得利益那么就涉嫌违法了 。
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确实会出现某些业主需要邻居资料的情况 ,例如:楼上装修时需要到楼下业主家去观察卫生间是否存在漏水,如果楼下业主还未入住那么就需要求助于物业企业取得楼下业主的电话号码 。这时候物业企业通常的做法是 ,打电话给楼下业主告知具体情况 咨询楼下业主是否可提供电话给楼上业主 ,在楼下业主认可的情况下 将电话提供给楼上业主 。而不是未经楼下业主的许可直接将电话告知楼上业主 。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小区的业主为了帮助房屋中介公司售楼,以业主的名义要求物业企业提供其他业主的资料 ,这种情况物业企业应该拒绝 。更不能将小区业主的资料出卖给他人用于商业目的 。
总之,业主是没有权利要求物业企业提供其他业主的资料 ,如果确实需要提要提供其他业主的资料,应该征得业主本人的同意 。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教我的个人主义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
物业公司必须要对全体业主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在当下这个注重隐私的时代,老百姓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没有十分特别的必要,谁愿意将个人信息告知外界呢?因为这极有可能被非法利用,招致后患。
而通过近年来出现的小区业主信息泄露案例来看,开发商的销售部以及物业公司小区管理处,往往是泄露信息的“重灾区”。
即便是无意中的泄露,或工作中的疏忽造成,也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门可对泄露者处以行政拘留。
如果是出于牟利的目的,非法将个人信息出售,那么就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并处罚金的。
某业主若确实因为急事,需联系其他业主,也应先由物业人员告知,代为联系。在未经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物业绝不可擅自提供其任何信息资料。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业主大会筹备组因筹备工作需要,或者小区业委会因维修基金使用需要等,涉及业主公共管理权的问题时,这些组织要求提供业主资料的,物业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