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和为贵房产信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和为贵房产信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择居邻里和为贵?什么择居邻里活为贵?你遇到的邻居是?
现在购房很贵,无法事先“择邻”,唯一办法,购房前询问中介或售楼小姐,这个小区或住宅楼其他购房者的基本情况,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居多,大致的职业和社会阶层。如果不满意,可以放弃再选其他小区或楼盘,友情提示,房价与购房者阶层素质有必然联系,太便宜的房价,入住后引发的问题较多。二十年前上海有一小区,是市区棚户区整体动迁安置房,也有部分对外销售,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根本无法安居。那些动迁户,竟然串通后,拒付水电煤费用,谁家付,有人打上门威胁不准付。结果许多人只能卖房另外购房安居。
买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遇拆迁,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买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遇拆迁,赔偿款如何分配?
遇到这样的美事,就算便宜了。那就是人们常说的:天上掉馅饼了。
农村拆迁赔偿的是房屋款,真要买了房就拆迁,是谁的产权就是谁的钱。这个没有争议。征占拆迁赔偿,只看房子不看人。
但是,在买房屋时,一定要把买卖合同写清楚了,不然发生争议就不好办了。在交购房款时,就应把买卖合同写好,一手钱,一手货。钱交齐了,房产证就要拿到手。
另外,征占方要是要求必须拿身份证结算,就应写清楚必须由岀卖方帮助结算,并写清款项属于买方。只要合同写清楚,不岀漏洞,所赔偿费用是不会岀问题的,都是买方的。
假如你是同一村的人,买了同一村l的房屋,且己办理了过户登记并交纳了房屋交易税。那么说明房屋的交易合法有效。房屋的一切权利都是属于你。假如你买的虽然是同一村的房屋,但你己有房子,现在又买了一处,那就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现在就过不了户。或者你虽买的较早,但因当初为了省点税而未办过户。现在也过不了啦。因为在九几年还没有一户一宅之说。那时完全可过户登记,现在不行了。如果是这种情况,说明你只买了地上的房子。对于房子拆迁所评估的拆迁款都是你的,这个没有争议。而拆迁应当分得的楼房,则需看各地政策。有的地方规定:谁住分给谁。有的地方规定象这种因买卖而有房无证的,只给钱不给房。也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买卖双方都还在村内,钱归买者而分配的楼房,两家协商,一般平分,一家一套。全国千差万别,和为贵。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直接决定了买卖的效力。对于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条件或者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的,一般应当认定房屋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但如果宅基地房屋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买卖有效,拆迁款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假如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拆迁补偿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二、买卖合同无效,拆迁款归原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假如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如遇拆迁,补偿款归原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假如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量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特别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全面、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效力待定,补偿款协商分配。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假如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并且居住多年,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如遇拆迁,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配补偿款;如遇纠纷也可由法院进行裁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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